(通讯员:夏云骄、尚将)2020年9月4日,中国地质大学学院法学系于学院会议室召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沿理论与实务热点论坛暨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技能培养交流会”。会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题学术研讨会,该部分理论前沿单元由中国地质大学学院副院长才惠莲教授主持,法学系副教授夏云娇发言,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明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凯、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编辑周振新作为与谈人进行演讲。实务热点单元由中国地质大学学院教授徐明主持,仙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主任朱张丹发言,武汉律师协会副会长胡燕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张乐喜、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朝阳参与与谈。会议第二部分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技能培养交流会由学院副院长才惠莲主持,各位实务专家和我校法学系廖建求主任、吕凌燕副主任等老师及研究生参加。
才惠莲教授代表学院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对他们长期以来支持和关心法学系的发展表示由衷的感谢。随后简要介绍了我院法学系的基本情况以及目前所取得的成绩。并希望与会专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学系实现跨越式发展。
在会议第一单元理论热点,法学系夏云娇副教授首先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检视及其完善》为题目进行发言,她阐释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法理基础,分析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司法适用,提出了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适用的建议。夏云娇老师认为,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存在履行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并用、履行判决和补救措施混同、原则性判决与具体性判决选择标准模糊等问题,应当不宜并用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区别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中补救措施与履行判决、审慎适用原则性与具体性判决。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明权认为,由于环境行政公益于近几年刚刚兴起,学界讨论也不是很多,这篇论文对今后的审判工作起到很好的帮助。该篇论文的选题非常好,切中了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现实关系,即“检察院起诉很容易,法院判决非常难”。他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促进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是官告官的模式,这也是宪法赋予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为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良性运行,结合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务,深化理论研究很有必要和现实意义。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在具体规则设计方面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如能否拓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等,实务法律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携手合作可以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运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凯认为,夏老师以判决书作为对象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很务实,选题也很符合当下实证要求。公益诉讼是当下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环保也是当下热点。由于该论文的研究内容是判决中的判项,因此他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判项研究以更全面了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判项。另外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中的判项会不会导致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责任,判决和纪委监委调查有无关系也值得思考。最后他说,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学术概念和实务概念的统一,学术理想与审判理念的一致。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编辑周振新从编辑的角度发表意见,他认为尽管当下公益诉讼研究日益增多,但把履行判决作为切入点较为新颖,焦点明确。从整体上来看,文章思路清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比较到位。但从编辑的角度提出了些许建议,如图表格式和排版等方面还需要改进。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朝阳对夏云娇老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他说,行政公益诉讼的落脚点就在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没有争议就不存在诉讼,所以检察工作首先是要解决争议,一是,谁具有履行监管职责,也就是监管职责主体出现争议。在行政法规规定中可能会出现九龙治水的情况,但九龙治水也比无龙治水好,起码可以保证行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没有空白地带。二是,对行政机关履职标准有争议,有可能行政机关争议认为自己有法条规定的都尽可能履职了,我尽可能履职了,但检察机关可能认为它没有履职,这种行政争议就必须提交到法院去起诉。三是,在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司法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的法条竞合问题。公益诉讼是客观之诉,和公民个人提起诉讼不同,行政机关的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关系是什么?哪些具有可诉性,哪些没有?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第二单元实务热点由中国地质大学学院徐明教授主持,仙桃检察院公益诉讼部主任朱张丹以《检察公益诉讼实务问题解析》为题发言。他介绍了中国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总结了仙桃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基本情况,提出了公益诉讼工作中四个实务问题。
武汉律师协会副会长胡燕早认为,基于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认为不存在效力优先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性、执行力,它的执行力是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在民事领域分为管理性规范,效力性规范,而在行政领域禁止性规定都应该属于执法的依据;公益诉讼判决中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进行明示较为合适,明示对于后续行政机关如何履职有个较为明确的指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张乐喜庭长介绍了湖北省公益诉讼的基本情况,指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全覆盖,涉及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人防、财政等20多个部门。他指出全省近年来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在不断增强。在湖北省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一般有两种: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违法、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2019年之前,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很多是两者同时提出,即确认违法+履行职责。2018年底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后,法院、检察院对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进行反思,认为确认违法+履行职责不宜同时提起。他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两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诉讼目的、诉讼程序、起诉主体、裁判方式。普通行政诉讼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为了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因此两者审理的重点有所不同。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方式比较单一。履行判决如何判,究竟是原则性判决还是具体性判决?法院一般根据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过其诉讼请求。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履行检察机关是否要明示,他认为一些情况下应当予以明示特别是当涉及到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时,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明示的话,法院可能会释明,但有些情况下法院只能作出原则性判决。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朝阳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有效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个人行政诉讼涉及个人利益,注重的是个人利益,更多情况下是一种救济。而行政公益诉讼注重的是公共利益,尤其是在我国国情下,更应该十分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他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不存在起诉人是否胜诉的问题,保护公益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命运共同体。另外,对于朱张丹检察官的问题,他认为首先要解决诉的问题。公益诉讼首先是诉的制度,哪些行为具有可诉性。诉谁?如何起诉?他认为,为了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所有的未履职部门都应该被起诉。环境污染往往是多因一果,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实务中检察机关可以先行立案,立案后再具体调查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由此引申第二个问题,即检察建议的内容和诉讼请求是否要求一致。他认为各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权力职责应该很清晰,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依据应该很明晰。但实务中存在很多乡政府和县级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晰,各县环境分局和市局关系模糊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如何认定环境监督的主体。第三,对于没收后的上缴,他建议应当建立没收不动产的相关制度。诉讼要解决行政争议,没有争议就没必要诉。
夏明权院长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依据的还是《行政诉讼法》,法院应该根据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判决,不能超过其诉讼请求,因此检察建议和起诉书内容并不一定需要一致。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能不能作出具体判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行政机关可以做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判决。
会议第二部分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技能培养交流会由学院副院长才惠莲主持,才教授强调,作为老师,一方面关心学生怎么获得更好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素养,另一方面关心学生如何增进技能提升职业能力。因此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校和实务部门通力合作。法学系副主任刘琦老师介绍了法学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现状,介绍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的设置,提出了未来如何定位案例研讨、法律诊所等课程的思考。胡中华老师说,在实习中,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往往在实习中无法体现出来,对未来卓越法律人才如何培养提出了一些疑惑。
夏云娇老师说,仙桃检察院是我校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形成了新时代应用型法律人才“三三制”培养模式,实习基地运行效果较好。非常感谢仙桃检察院高鹏检察长去年来我校为学子们传经送宝。希望今天专家们能够毫无保留,畅所欲言地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出谋划策。
实务专家纷纷发言,各抒己见。胡燕早律师表示,有些学生的基础较差,动手能力较弱。从培养目标的角度来讲,如果培养研究型人才,应该注重学术能力,但如果培养应用型人才,应当加大实务课程的设置和教学课时,增加法律实务对抗性活动演练。张乐喜法官认为,教育的目标一是培养学生的兴趣。二是培养学生的素质。三是培养学生的能力,包括法律思维和动手能力。王朝阳检察官认为:对于法学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兴趣很重要,提高老师的教学水平也很重要,比如照本宣科的讲课或是以生动的故事、案例入手,教学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另外,法学学生要锻炼的不仅仅是专业能力,还有通用能力和口才能力,匠人需要学匠人的技能,也要学习其他技能以锻炼思维。
最后总结环节,才惠莲教授指出,工匠精神意味着精致,意味着把小事儿做到最好,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是让学生具备工匠精神和工匠技能。她说,受学院张书记的委托,对各位专家的与会演讲以及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十分感谢。至此,环境行政公益诉前沿理论与实务热点论坛暨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技能培养交流会圆满结束。